食品安全

110年元旦起 現場調製飲料店 標示新規定上路

喝飲料看標示 110年元旦起現場調製飲料店 標示新規定上路

市面上飲料店林立、飲品種類繽紛,人手一杯手作飲料已成為各個場域普遍的畫面,根據國民健康署「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高達91.7%的國小學童、94.8%國中生、90.9%高中生、74.7%的19-64歲成人及40.5%的65歲以上老年人,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且其中4成民眾每週至少喝7次以上。市售含糖飲料所含成分多半為添加糖、含糖發酵乳等,使用的配料(粉圓、芋圓、粉條、布丁等)也多含有糖分,長期飲用的狀況下,很容易造成肥胖及提高罹患代謝症候群等慢性疾病的風險。

此外,依食品藥物管理署分析歷年現場調製飲品稽查抽驗相關專案執行成果,現場調製飲品業者之環境衛生管理(GHP)及飲品衛生標準不合格率仍有改善空間,為持續把關大眾消費族群飲品之衛生安全,本局將持續辦理「110 年度現場調製品稽查抽驗專案」,提升市連鎖飲料店飲品之清楚標示及衛生安全。

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109 年10 月5 日公告修正之「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 ≤ 標示值之120%)應符合「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前項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範例:珍珠奶茶-全糖(700ml)

修正後規定(110年1月1日實施)

修正前規定

全脂牛奶240 ml

珍珠 100 g(含1方糖)

全糖(10方糖)

150 Kcal

400 kcal

200 kcal

全糖(10方糖)    =  200 kcal

標示為750 kcal  11方糖

標示為200 kcal 或 10方糖

       

其它標示如:茶葉、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 ;咖啡因標示咖啡因含量;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皆為本次稽查重點。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將於今(110)年1~6月間針對嘉義市現場調製飲品業者(包含:現場調製手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現場調製青草茶店、連鎖速食業)進行稽查抽驗,呼籲飲料店業者應維持店內環境衛生並正確標示,若未依規定標示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3 ~ 300萬元罰鍰;若查獲標示不符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4 ~ 400萬元罰鍰。同時也提醒民眾每日飲食中,添加糖攝取量不宜超過總熱量的10%,以每日熱量攝取量2000大卡為例,每日添加糖攝取熱量不宜超過200大卡,也就是50公克糖(約10顆方糖,每顆方糖含5公克糖,每公克糖可產生4大卡熱量),以避免過量攝取糖類造成身體的負擔。

資料來源:https://health.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614&s=601388